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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往生O產分配與現住人管理制度調解案(草案)
自家父往生,且歷經自99.2.26原接辦人OO洽各相關人員辦理未果後,撰稿人
除之前所承辦後事外,再奉家慈之命,積極從旁協洽專業法庭、相關業者,如
律師、代書、精神科專科醫師、社工師、心理師、護理師…等籌辦有關上開事宜
,且各項費用在家庭公積金範圍內動支下,處理方式如后:
第一階段處理事宜:
一、繼承事件:
案情概述:
共同聲請人如表列各人就被繼承人O產分配、現住人管理制度方式有重大歧見與
疑義,是請求與對造人OO或其法定代表調解協議前揭各項。
(一)O產繼承部分(成立年度任期制共同管理委員會):
1.動產:各項現金,含現有OO存金OO萬元正,同置於主任委員名下,動支
資金若超過OO元即應電話知會另O名委員口頭約可後才能執行,否則自行負責
;律師等作業費不在此限;每半年至少公布使用明細一至二次,經所有繼承人
協同簽章認可後才具法律效力;交接亦同;拒不接辦者,即視同全權負本件
所有民刑事責任,且不得行使任何抗辨權。
2.不動產:按出生排列且以OO往生之近OO年前遺願明示O、O、O比例原則
定調,先辦理過渡限定繼承,經二至三年,俟OO從美返國後,再作實質分配,
以避茲生困擾;唯執行前開實體作業時,亦須納入自OO年後OO約OO年來長時
臥榻在床且民法明文規定各員應盡義務,如撫養費、照護費、處理費…等。
(二)現住人管理制度:
1.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依民法第14條、第15條及相關各項法規辦理;即
有關現住人罹患慢性OO家姐OO與患有無底洞重度上癮行為OO分為OOOO
法內明文規定重症患者之安置和處遇事宜。
2.現住人住居權:未經現住人明示與繼承人全員同意且應明文和有完整詳盡
書面簽章為憑變更協議內容外,即等同無條件答應前述兩人擁有OO街OO號
永久住居權,直至各繼承人善盡完成其OO照護及「相關OO」…等無因管理
責任外,且期間均不得有所違背,否則一切後果自行負責。
3.各繼承人或經相關人員認同法定代理人應比照前述方式「愛屋及屋」…
進行房產養修等善盡無因管理人責任;另於緊急救護、家庭儀式、支用、
OO祖產…等實體與精神層次等各方面,亦比照辦理,不得違誤。
有關本階段細部執行計畫另訂,以達節源、低耗、省時和高綜效及全員受益
之目的。
第二階段-外包或法律訴訟:
一、外包:
(一)公權力介入:洽有意願專業機關全方位接辦,即人與財產全面移辦;負
完全照護及事後處理。
(二)合格私領域專業機關全面接辦:洽合法且有水準以上專業機構比照辦理。
二、法律訴訟:作成司法文書逕入訴訟程序。
備註:
一、法律依據:民法、刑法、及其訴訟法、精神衛生法、醫師法、心理師法、
社工師法…等。
二、法律諮詢:OO地院院本部和家事法庭-99.3.22-3.24;另具高度衝擊
性提案部分,以口頭臨時動議方式報告和說明。
三、醫療與照護諮詢:北、中、南各大醫學大學、醫學院、專科醫院、醫學
中心與相關國立大學關聯系所計OO機構與單位及各國先進且合宜實用的專業
論著。
說明:
一、本件係動態性處理架構,得在合法、合理、合情及合議下增、刪、修、
編,且依可資公開者全部透明化作業,並存有檯面資料為憑與備查,以期可長
、可久、可行、妥適且順遂下運作無誤。
二、撰稿人深知,囿於有限的相關學經歷和作業知能且不曾修習過民法、非訟
法…等,不敢、不能且無法在專業法庭前「班門弄斧、野人獻曝」,唯在稍為
「知己」的情境下,期盼以「有組織、有計畫、有系統且用時間管理、科際
整合和e化作業」為基礎,積極、專注且全心投入完成本件最富家庭意義與最
具親子核心價值的作為,此舉目的即在力避「子欲養而親不在,樹欲靜而風不
止」之遺憾及家父生前期望,另亦兼顧個人回饋大學時期OO多年的資助和幫忙
,有如「寒天飲冰水、點滴在心頭」,感恩惜福之心,至今未曾片刻稍懈或忘
;今後若有不足處,在服「喜喪」期間,亦告知小犬,7年大學課業告一段落
時日起,也應參考「身教」,從個人「修身」做起,進而小推至「齊家」,即
在個人經濟和專業知能與家族公積金使用的能力範圍內先學會照顧家人,特別
是盡力協助和幫忙家中長者,而後再論進階學習做「視病如親」的專科或主治
專業人員,腳踏實地、劍及履及,日後若有好的機會,再深談更高及更優的發展
與前程;撰述人前揭近似主觀見解與看法,不知可否小符汗牛充棟、人才濟濟
且擁有龐大專業証照作業團隊在營運上的要求,這當中若有不當、不妥與不宜
…之處,願「謙遜為懷、虛心就教」,用以增長做人處事的智慧。
三、「有所為、有所不為」、「言出必行、行必有果」。按86.3迄今,撰文
人在各地與學界、法界和醫界及業內專家學者做正面互動及習得知能和實作
經驗、並參考古今中外專業論著且做成基礎建構而言,本件概採最低標準為德
、法、瑞士和北歐地區的實例作為本案處置的參考為宜,似較可平和、妥適和
順遂的執行上開項,日後應較無後顧之憂;唯以當下的身分和地位,實位卑
言微、不知有無蚍蜉之效,故應延續和堅持一貫的內歛、低調、潛沈、理性、
冷靜及平和的言行,深切期待 鈞庭運用和秉持專業、客觀、公平、公正、開放
及崇法務實基調協、裁本案。
撰述人:傅能傑
電 話:0922-863370;0968820016
網址:
http://tw.myblog.yahoo.com/jw!qdSLR.uXQU6YlZA41h8YkPQ-/article?m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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